成都同志|成都同志网|四川同志|四川同志网|成都同志会所|四川同志论坛|四川省内最受欢迎的同志论坛网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满天星新浪微博账号登陆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重庆同志
查看: 1247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厦门:少妇自称同妻要离婚 丈夫否认同性恋(图) 淡蓝

[复制链接]
跳转到指定楼层
楼主
发表于 2013-11-11 22:08:0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成都同志网11月11日讯“我要离婚!结婚五年了,夫妻都没有性生活,这能叫夫妻吗?”
  近日,一位漂亮的少妇到湖里区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。她说,丈夫是同性恋,经常去同性恋酒吧,还有“男朋友”,因此,婚姻已经不可能再继续下去了。
  不过,在法庭上,丈夫否认自己是“同性恋”,还说这是妻子“诬告”,他表示“不同意离婚”。
  结婚五年 没有性生活
  小丽(化名)和丈夫都是“80后”。小丽是一名白领,而她的丈夫是厦门本地人,经济条件还不错。2008年初,他们登记结婚,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。
  “我们夫妻从未发生性关系。”少妇小丽说,她和老公结婚五年,这五年都没有过性生活,因此也没有孩子。另外,老公的种种行为,都传递出“性取向”不正常的信号。
  “他经常去和同性恋朋友约会。”小丽说,夫妻俩因此时常争吵,如今已形同陌路无法沟通,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。
  法庭之上,夫妻二人针锋相对。近日,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。
  妻子起诉 坚持要离婚
  妻子小丽说,目前夫妻俩已分居近两年。因此,她请求判决离婚,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。她还说,由于丈夫存在过错,应赔偿妻子10万元。“我不是同性恋,你这是诬告。”丈夫阿明(化名)说,他并非同性恋。不过,他并没有针对“五年没有性生活”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,只是表态说,他不愿意离婚。
  阿明还说,他个人名下没有财产,无法依法分割;而且他不存在过错,没有理由赔偿妻子10万元。
  “你不但是同性恋,还是个小偷!”小丽还在法庭上指出,阿明去年11月份,曾因盗窃被判拘役5个月。
  法庭查明,阿明确实曾在湖里区相约网吧,趁一名男子熟睡之际,盗走男子的“苹果”iPhone4手机。因此,对于盗窃一事,阿明自己也不否认。
  一审判决 驳回离婚诉求
  近日,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丽的离婚诉求。
  法官说,小丽指出丈夫是同性恋,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。因此,法院一审认为,以现有证据来看,夫妻双方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,仍有和好的可能。所以一审驳回小丽的离婚诉求。
  据法官介绍,在离婚诉讼中,配偶一方首次起诉离婚,当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,法院通常会判决驳回。
  律师说法:配偶同性恋,应准许离婚
  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《婚姻法》规定的“夫妻感情破裂”的情形?对此,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邱丽梅律师认为,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《婚姻法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,夫妻一方是同性恋是可以提出离婚的,法院可以以此为由,判决准许离婚。
  邱律师指出,我国《婚姻法》第四条明文规定:夫妻应当互相忠实。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行为方面的忠实,这是婚姻的单一性与排他性的必然要求。夫妻一方与他人保持同性恋关系,同性恋一方在思想主观上,已经有了第三者,尽管这种第三者是同性的,但结果仍然是将夫妻的感情排斥在外,这就带来了夫妻之间无X爱的可能,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,最终导致双方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,引发夫妻关系解体的后果。
  此前,邱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因配偶同性恋起诉离婚,最终当事人的诉求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。与小丽遭遇不同的是,当时,起诉一方向法官提交了足够的证据,证明配偶确实是同性恋。(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/文 陶小莫/图)
  (声明:上述文章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,仅供讨论和参考。成都同志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。)





分享到: 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
收藏收藏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沙发
匿名  发表于 2013-11-11 22:08:08
我同意
回复 支持 反对

使用道具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 满天星新浪微博账号登陆

本版积分规则

关于我们|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四川同志 四川同志网 成都同志 成都同志网 成都同志论坛 成都同志会所 成都同志聊天室 四川同志 四川同志网 四川同志论坛 四川同志会所 四川同志聊天室 |网站地图  广告联系QQ:793602311

GMT+8, 2024-4-28 07:54 , Processed in 1.146612 second(s), 25 queries , Gzip On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2

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