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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律师上书:为同性恋离婚立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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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3-1-31 01:27:1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原标题:成都律师上书:为同性恋离婚立法
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
核心
提示
律师观点
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中,应当明确列举:“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,婚后不能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”的情形。
对恶意隐瞒同性恋身份骗取结婚的,在离婚财产分割中,适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。导致另一方死亡,死者亲属有权要求赔偿。
昨日中午12时许,在九眼桥邮政所,律师曹毅将一封特快专递交给工作人员。它的收件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。信封里装的,是一份立法建议:关于对涉同性恋离婚的立法建议。
曹毅是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这封立法建议,是他与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宋安宏、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郭健共同起草的。
这 份立法建议的最初动因,是成都商报的一则报道。因丈夫程某是同性恋,川大女博士罗洪玲跳楼自杀。罗父母以骗婚、未尽到夫妻扶助义务等理由,认为罗洪玲之死 与程某的过错有因果关系,后向程某索赔63万余元,法院一审驳回罗父母诉请,认为程某不是骗婚,程某的行为与罗的死亡也无因果关系。这篇报道,引起了三律 师的高度关注。
曹毅说,根据《中国同性恋生存状况调查报告》显示,“80%的同性恋会找异性结婚”,掩盖自己的性取向。经媒体广泛报道的 “成都女博士跳楼自杀案”,就是因为男方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所致,引起他的关注。曹毅律师和另两位同行关注到现有法律一个空白地带,那就是夫妻一方为同性 恋离婚的特殊情况,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往往陷入尴尬境地。曹毅等三位律师商议后决定上书,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立法。
三律师主要意见
隐瞒身份 不履行婚姻义务
应明确为“感情破裂”条件
曹 毅说,我国《婚姻法》明确列举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四种条件,用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”来兜底,这就使得各地法院的裁判不统一,有的认为隐瞒同性 恋身份导致感情破裂,有的认为不一定。三位律师希望法律或司法解释能新增规定,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中明确列举:“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,婚后不能履行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”的情形。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,法院应予以支持。

恶意骗婚 财产分割中
同性恋一方少分或不分
此外,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上,也要有倾斜。建议立法增加对恶意隐瞒同性恋身份骗取结婚的,在离婚财产分割中,适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。
同时,曹毅等三律师还建议,《婚姻法》或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列举一项:“恶意隐瞒同性恋身份的”,作为无过错方请求对方赔偿的条件之一。如果导致一方死亡的后果,那么死者的近亲属也有权要求赔偿。
相关判例
同性恋配偶起诉离婚 有的判离有的判不离
据《现代快报》2013年1月18日报道:“帅气的丈夫竟是同性恋,暗恋我的亲弟弟。”2012年11月,镇江葛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。杨先生承认是同性恋,但不同意离婚。
承 办法官告诉葛女士,虽然同性恋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,但未必一定导致感情彻底破裂。《婚姻法》中规定:有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 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如果判决,葛女士的赔偿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。经承办法官调解,杨先生和葛女士达成了调解意见:双 方解除婚姻关系,杨先生一次性补偿葛女士5万元钱。见诸网络的报道中,一方是同性恋的离婚诉讼中,有的法院判决离婚,也有的法院判决不离婚。
业界思考
隐瞒同性恋身份结婚 可否撤销婚姻
一法院建议“可撤销” 上书律师认为不妥当
不 久前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刚审结一起案件,女方婚后发现男方系同性恋,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。女方认为,她虽结婚,但尚是处女。如果法院判决撤销 婚姻,她就是未婚而非离婚。目前,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: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,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,事后可适用撤销婚姻。
今 年1月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发布调研提出,建议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。如果这样,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和同性恋者都 有益,一方面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可以选择离婚或是撤销婚姻;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在可撤销婚姻期内没撤销婚姻,则婚姻关系趋于稳固,有利于双方的生活。
曹 毅律师说,他们不同意这种观点,如果真这样规定,那就意味着婚姻自始无效,这将过于宽泛。隐瞒性取向是骗婚,那谎称是富翁、隐瞒性无能、整形等是不是骗 婚,难道这些都能撤销婚姻吗?显然不能。有的人同性性取向产生在结婚前,也有的产生于结婚后,不能一律认定可撤销。因判婚姻无效将不产生结婚记录,相当于 还是未婚,再婚时对再婚的另一方也不公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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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匿名  发表于 2013-1-31 01:27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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